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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可罚1万元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发布时间:2014-07-02

 
  日前,在长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隋光伟作了《关于〈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结果的报告》。在这次修改稿中,增加了“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规定。

  本次条例制定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0条。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调查结果,赞成限放政策和禁放区域划定的意见占85%。根据有关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提出,将草案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从此条规定可看出,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绕行主城区。

  第九条修改为“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保证烟花爆竹不进入禁止区。

  在常委会一审和草案征求意见中,普遍认为应该加大对违法燃放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开业、开工等违法燃放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增加了“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还增加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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