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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安部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 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的刑事责任追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23

    为建立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9月6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立案追诉、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检法机关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提出了工作要求,将对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相关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国务院令第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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